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3月8日,張德江委員長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鄭重宣布,今年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是在法治軌道上深化反腐敗斗爭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反腐敗領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提出的“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
反腐敗國家立法事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全局,要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結合,既為國家反腐敗工作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又給全社會尤其是國家工作人員確立更加明晰的權力腐敗、違法犯罪的法律標準和行為界限,全面發揮反腐敗國家法律法規的規范、指引、評價、教育和懲罰作用。
反腐敗國家立法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把反腐敗立法建立在對國家權力運行規律和權力腐敗發生規律的科學認知的基礎上,建立在凝聚民眾共識、動員民眾廣泛參與的基礎上,提高反腐敗法律法規的科學性、針對性、強制性,進一步增強反腐敗執法的威懾力、有效性和社會基礎。
反腐敗國家立法要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權力濫用、腐敗行為多發易發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堅決遏制在資源開發、工程立項、城鄉建設、財政撥款、人事安排等領域的權力腐敗,懲治利用審批權、人事權等權力而進行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等腐敗現象。
反腐敗國家立法要更新立法思維,提高立法質量,實行精細化立法,科學界定“腐敗”概念,細化權力腐敗標準,貪污受賄等腐敗犯罪行為的剛性要件,提高法律法規在執法、司法中的可操作性、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導致腐敗犯罪逍遙法外。
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要使國家法律與黨內法規優勢互補、相輔相成,使反腐敗執紀與反腐敗執法在標準上、程序上更加有效地銜接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更好地結合起來,發揮國法與黨規在反腐敗斗爭中的合力。
反腐敗國家立法還應注意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我國政府批準的相關國際法規的銜接,以有利于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